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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上海车祸医药费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需要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规定期限为10日。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为了促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避免调解长期无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调解时间过了以后,交警部门将作出事故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交通事故案件应当起诉谁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应当将侵权人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机动车一方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可以将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具有侵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
五、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
八、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的,适用侵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九、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或者按份。
十三、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十四、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
十五、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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